義烏的公司如果不慎丟失印章,必須在第一時間報告公安機關并獲得報案證明,同時在當地或項目所在地的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
隨后,在補刻時,要拿上公安機關的報案回執,登報聲明,補刻印章申請等材料到當地公安機關備案,再到指定的印章公司刻制。
印章遺失的,即使自己保存了所有印章信息,如樣式、編碼等,也不能私自刻制,否則將面臨行政拘留。
對印章法律效力的判斷,是價值判斷而不是事實認定,因此主要體現在產生爭議時。簡單舉一些經常遇到的情況:
一、誤用印章:
內章對外使用,如人力章、行政章對外簽訂合同。印章鑒類型使用不當,例如在對帳單上用稅章,而勞動合同用財務章。通常情況下,這類的印章是無效的,但是如果在蓋章的同時有經辦人簽名,則是否對公司有效取決于經辦人是代理人還是合同指定的特定經辦人。
二、偽造印章:
如鑒定意見與工商、公安備案印鑒不一致,一般可以認定不代表公司意思,即公司無須對此負責。然而,如果公司的法人代表同時簽字(而不是簽章),則通常可推定對公司具有約束力;如果與同一交易對象有相似的交易,并且已經完成(通常是以前的合同、核對等),也可推定對公司具有約束力。
三、分公司印章的效力:
分公司不具有公司法規定的法人資格,其所產生的責任由公司承擔,其地位與公司的分設機構相似。但是,由于公司法的特殊規定,分公司與一般內設機構會產生不同的后果,如分公司可以成為民事糾紛的被告,而內設部門不行。該公司事務由分公司蓋章,一般會對公司有約束力。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分享的三種常見的印章使用情況,大家了解了嗎?